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3960号
原告:赣州市富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新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4MA38TK8K72。
法定代表人:陈亚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富民,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万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现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067479124E。
法定代表人:陈顺锋。
被告:***,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富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万佳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原告赣州市富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富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富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市富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林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