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02民初717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社区居委会方家组。
被告:湖南天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白石岭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天隆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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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