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阳市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1民初3955号 原告:***,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南阳市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2416号华润加气站西隔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806891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原、被告当庭自愿达成和解,现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