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1民初3955号
原告:***,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南阳市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2416号华润加气站西隔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806891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原、被告当庭自愿达成和解,现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