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2113号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60717896。
法定代表人:陆朝晖,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建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58号名人花园3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09169162P。
法定代表人:李生亲,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30日生,汉族,江西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建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1218.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未提供具体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1218.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财产以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核查为准),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6元,由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预交(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庆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圣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