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建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2113号之一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60717896。

法定代表人:陆朝晖,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58号名人花园3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09169162P。

法定代表人:李生亲,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5月30日生,汉族,江西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已付清货款等,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2元,减半收取计4906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庆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圣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