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建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2113号之二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60717896。

法定代表人:陆朝晖,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建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58号名人花园3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09169162P。

法定代表人:李生亲,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30日生,汉族,江西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建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1218.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被申请人已支付货款等款项,申请人已申请撤诉结案。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建通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1218.5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3526元,由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庆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圣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