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民终858号
上诉人扬州明普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小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作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扬州明普光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82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顾国先
审判员 周 冰
审判员 韩 凯
书记员 钱亚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