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经开区。
被执行人:扬州***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工业集中区。
被执行人:扬州明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工业集中区。
本院在执行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电有限公司、扬州明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扬州***电有限公司、扬州明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并请求法院不解除已采取的措施。且申请人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兆斌
审判员 黄 政
审判员 程 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