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明普光电有限公司

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明普光电有限公司、扬州明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经开区。

被执行人:扬州***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工业集中区。

被执行人:扬州明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工业集中区。

本院在执行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电有限公司、扬州明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扬州***电有限公司、扬州明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并请求法院不解除已采取的措施。且申请人陕西众森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兆斌

审判员  黄 政

审判员  程 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