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明普光电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1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徽正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扬州明普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胡正国,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胡耀武,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正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明普光电有限公司、胡正国、胡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0民终1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