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执3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邗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志华。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3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崇金慧,女,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扬州明普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工业集中区(兴华路)。
法定代表人:谈琴。
被执行人:江苏恒鑫光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高邮市金鑫橡塑制品厂,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明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宣杨。
被执行人:谈琴,女,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天山工业集中区(兴华路)。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天山工业集中区(兴华路)。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邗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崇金慧、扬州明普光电有限公司、江苏恒鑫光电发展有限公司、高邮市金鑫橡塑制品厂、扬州明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谈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03民初2711号法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崇金慧、扬州明普光电有限公司、江苏恒鑫光电发展有限公司、高邮市金鑫橡塑制品厂、扬州明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谈琴、***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邗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03执3054号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克侃
审判员 钱仁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