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明普光电有限公司

扬州某某电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3171号
原告:扬州***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天山兴华路。
法定代表人:胡耀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朝,高邮市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扬州***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本案经本院协调,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