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721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东至诚兴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章青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学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市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东至诚兴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0036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标的90036元。在执行中,***至江苏省溧水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该院函复:2016年11月25日,江苏省溧水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对南京市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案正在审理中。2017年9月19日,本院将函复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申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