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052433XP,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火炬路居然之家对过晨光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于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纯金,员工,特别授权。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891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当事人双方于2022年1月2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22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在法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赟
审 判 员  赵文斌
审 判 员  王德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 韩
书 记 员  苏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