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947号
原告:***,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祥(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银都花苑13号楼2单元1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052433XP。
法定代表人:于泳,执行董事。
被告:于泳,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义军(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祝士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