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济宁。
被执行人: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67052433XP,住所地济宁市光河路银都花苑13号楼2单元1层西。
法定代表人:于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91执57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孔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