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道五里营河北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民终4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道五里营河北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道五里营河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道五里营河北村。
负责人:谢云洲,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052433XP,住所地银都花园13号楼2单元1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于泳,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谢云山,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道五里营河北村。
原审第三人:谢朝伟,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道五里营河北村。
原审第三人:谢京锋,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审第三人:谢云国,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审第三人:张文国,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审第三人:谢强,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道五里营河北村民委员会、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谢云山、谢朝伟、谢京锋、谢云国、张文国、谢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10元,减半收取52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艳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宋汝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魏晓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