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谢朝银,男性,1952年1月7日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谢振,男性,1983年8月1日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五里营河北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谢朝银、谢振、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五里营河北村民委员会、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2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有少量存款已冻结、划拨。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不动产:本院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致函,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已轮候查封。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8620元,已实际执行到位标的207329.24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闫 飞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