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张雷,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泳,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市雅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敏,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张雷、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雅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81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7089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1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且已被其他法院冻结。
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雷、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雅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雷、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信息: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雷、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雅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5、被执行人济宁市雅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宗(证号:济宁国用第0802030338号),本院已轮候查封(于2023年1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续查封被执行人济宁市雅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济宁市火炬路铁路桥××东××地下××地××、××地下××地××层未竣工的济宁市雅泰国际动漫商务楼(于2024年2月4日查封期限届满)。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经申请执行人确认。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磊
审判员  闫飞
审判员  宋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