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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张某、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811执恢4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执行人:济宁市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张某、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81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7089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2年3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且已被其他法院冻结。 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信息: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5、被执行人济宁市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宗(证号:济宁国用第0802030338号),本院已轮候查封(于2023年1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续查封被执行人济宁市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济宁市**路**路**路**座**层**层**座**层**层未竣工的济宁市雅泰国际动漫商务楼(于2024年2月4日查封期限届满)。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经申请执行人确认。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郭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