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财保804号
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福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彦,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以红,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雪广。
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0年9月1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 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孙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