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异219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恒大城J栋1505室。
法定代表人:孙福峰。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村。
法定代表人:吴茂泉,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华,山东金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娜,山东金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2017)鲁0112执恢286号结案通知书。事实和理由:**公司与***村委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结案通知书,但实际未结案,被执行人未将涉案案款向异议人履行。故,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7)鲁0112执恢286号结案通知书。
**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7)鲁0112执恢286号结案通知书一份,拟证实以上事实。
***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已履行完毕(2010)历城民初商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一份;2、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一宗;3、案件费用统计表复印件一张,拟证实以上事实。
本院查明,2010年2月8日,本院对**公司与***村委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0)历城民初商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村委会欠**公司工程款54625.81元,***村委会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公司27000元,余款27625.81元***村委会于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如***村委会不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另行支付**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000元。三、双方其他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583元,由***村委会负担。因***村委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0月18日,本院以(2012)历城执字第1425号立案执行。2012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4日,本院以(2017)鲁0112执恢286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2017男8月31日,本院作出(2017)鲁0112执恢286号结案通知书,内容: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0)历城民初商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其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村委会向本院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材料中均备注为执行费,本院亦未对***村委会采取扣划其相应款项等强制措施。故,本院对其主张履行完毕(2010)历城民初商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不予采信。综上,本院(2010)历城民初商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未执行完毕,异议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7)鲁0112执恢286号结案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江
审判员 秦笃毅
审判员 史 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