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万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世纪隆昌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12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万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开源路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济南世纪隆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科技开发产业园新沙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济南万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世纪隆昌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历城商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限被执行人济南世纪隆昌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济南万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7908.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26元、鉴定费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逾期,被执行人济南世纪隆昌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万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世纪隆昌工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对被执行人济南世纪隆昌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南世纪隆昌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进行查询。划拨被执行人济南世纪隆昌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存款1192.82元,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济南万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济南世纪隆昌工贸有限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济南世纪隆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且将济南世纪隆昌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济南万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济南世纪隆昌工贸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112执6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