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众慧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诚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合众慧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6125号
原告:北京大诚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寰岛博雅大酒店六层6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2713369XD
法定代表人:乔文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信,男,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合众慧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4号楼3层101-3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5648055K
法定代表人:李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彬,女,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统一社会社会代码:91110101801119474Q
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大诚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众慧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院依法采取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北京大诚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大诚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诚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一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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