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2111号之一
原告:北京合众慧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4号楼3层101-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富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合众慧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富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合众慧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合众慧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合众慧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8.02元,减半收取计1239.01元,由北京合众慧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昭
审判员 聂 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