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6846号
原告:北京合众慧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4号楼3层101-3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万全区***镇***村养殖小区西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合众慧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北京合众慧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合众慧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