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0982民初1278号
原告沧州市长安通信线路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称:长安通信公司)与被告***、被告河北坤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坤峰物流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安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富、被告***、被告坤峰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光缆杆光缆钢绳等财产损失,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按照《光缆干线代维合同》约定,原告长安通信公司有权主张相应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属无证驾驶,所载货物的“高”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载明“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第二十七条载明“(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本案,被告***“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的情形,不在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二)”所列免责范围,故对被告保险公司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违反装载规定,被告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商业三者险可免赔10%。故对原告的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90比例承担,被告坤峰物流公司承担10%。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冀燕翔评报字(2021)第0121号评估报告书》系原告申请,各方当事人进行鉴材质证、协商鉴定机构,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评估报告书具有证据效力,结合原告提交的损失价格明细,本院采纳鉴定意见。被告保险公司虽持有异议,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其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本院确认原告的财产损失为21590元。鉴定费3500元,有相应票据证实,予以支持。上述损失合计2509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损失2309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90%即20781元,被告坤峰物流公司承担2309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驾驶车牌号为冀F×××××、冀F×××××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任丘市时右转弯,与电杆拉线发生交通事故,后尉迟敬阳驾驶的冀J×××××货车与电杆拉线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冀J×××××货车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辉驾驶的冀J×××××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路标杆限速杆等损坏、光缆杆光缆钢绳等损坏。经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及调查,认定当事人***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驾驶机动车载物的高违反装载要求、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涉案的光缆杆光缆钢绳等所有人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沧州有限公司,该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光缆干线代维合同》,约定由乙方对甲方的光缆线路及线路设施进行路由安全和光传输性能的日常维护,其中合同第7.2.17条约定:由于外部人为原因引起光缆中断,造成甲方线路停用的损失,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乙方代表甲方向肇事单位索赔。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维修受损光缆、施工费用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河北燕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出具《冀燕翔评报字(2021)第0121号评估报告书》,鉴定鉴定意见为:维修受损光缆、施工费用2159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
另查明,被告***系被告坤峰物流公司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沧州市长安通信线路维护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失共计22781元。
二、被告河北坤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沧州市长安通信线路维护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失共计23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元,由被告河北坤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交纳至任丘市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需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交费完毕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毕伯平
书记员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