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执389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鸿铭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蒋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吉纵向道路养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法定代表人:毛榆皓。
关于常州鸿铭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安吉纵向道路养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12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超
审判员 陈 建
审判员 何家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