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网络源科技有限公司诉遵义长征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303民初3149号
原告贵州网络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20层3号。
法定代表人姚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昌毅,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长征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秦皇岛路临199号)。
法定代表人叶义红,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文婷,公司职工。
被告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东街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吴家松,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强,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网络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长征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网络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网络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网络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网络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赖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