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325民初104号
原告***,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仡佬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邱利强。
原告***,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仡佬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住道真县。
原告高德久,男,194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本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政友,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东街社区127号。组织机构代码:73664278-6。
负责人:陈乾,系道真供电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晓黎,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平,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久与被告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依法进行了审理,因本案系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张贵权
审 判 员  王国红
人民陪审员  高世凡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