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遵义飞跃重工电力有限公司与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2354号
原告:贵州遵义飞跃重工电力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忠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6707378459。
法定代表人:姚世超。
委托代理人:任浩,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兰兰,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东街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736642786E。
法定代表人:冯丹。
原告贵州遵义飞跃重工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飞跃公司)与被告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道真茂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飞跃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等手续。
本院认为,申请人遵义飞跃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故本院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6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孟荣钊
书 记 员  黄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