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2354号
原告:贵州遵义飞跃重工电力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忠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6707378459。
法定代表人:姚世超。
委托代理人:任浩,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兰兰,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东街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736642786E。
法定代表人:冯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遵义飞跃重工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飞跃公司)与被告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道真茂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飞跃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飞跃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遵义飞跃重工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60元,减半收取9480元,由原告遵义飞跃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荣钊
书 记 员 黄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