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325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道真自治县档案局干部,住道真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朱睿,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苗族,道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干部,住道真自治县。
被执行人: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东街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吴家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睿与被执行人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睿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0325执4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王国红
审判员 邓 禹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