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吉安输变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5民初2409号
原告:贵州吉安输变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长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邵存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刚,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东街路。
法定代表人:冯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吉安输变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道真自治县茂源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贵州吉安输变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庭外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吉安输变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72元,减半收取18486元,由贵州吉安输变电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传模
人民陪审员  高世凡
人民陪审员  谢世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