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阀门有限公司、华电国网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535号
申请人:河北**阀门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镇前秦旺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6162306J。
法定代表人:李月锋。
被申请人:华电国网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村636号花乡物华麟丰家具市场C座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39869856K,组织机构代码:339869856。
法定代表人:牛增兵。
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华电国网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土地、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华电国网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土地、房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河北**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