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民初1645号
原告:河北**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龙华镇前秦旺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6162306J。
法定代表人:李月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鹏、刘丹,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方三宜橡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衡德工业园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96993114R。
法定代表人:贾浩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万方三宜橡塑管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未交纳诉讼费。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宁
书 记 员 崔津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