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26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
法定代表人:滕章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国志,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河北鑫旺磨具有限公司,地址:景县留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583649572H,组织机构代码:583649572。
法定代表人:朱碧玉。
被申请人:王俊芳,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镇前秦旺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6162306J,组织机构代码:776162306。
法定代表人:夏艳梅。
被申请人:夏艳梅,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李月锋,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冀1127财保208号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北鑫旺磨具有限公司、王俊芳、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夏艳梅、李月锋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4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提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鑫旺磨具有限公司、王俊芳、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夏艳梅、李月锋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4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葛家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