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208号
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
法定代表人:滕章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国志,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河北鑫旺磨具有限公司,地址:景县留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583649572H,组织机构代码:583649572。
法定代表人:朱碧玉。
被申请人:王俊芳,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镇前秦旺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6162306J,组织机构代码:776162306。
法定代表人:夏艳梅。
被申请人:夏艳梅,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李月锋,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鑫旺磨具有限公司、王俊芳、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夏艳梅、李月锋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4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河北鑫旺磨具有限公司、王俊芳、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夏艳梅、李月锋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4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葛家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