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阀门有限公司、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217号
申请人:河北**阀门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镇前秦旺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6162306J。
法定代表人:李月锋,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4444588N,组织机构代码:774444588。
法定代表人:王全珍。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予以查封,并以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衡水双利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