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骏阀门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阀门有限公司、中环寰慧(德州)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773号
申请人:河北**阀门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镇前秦旺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6162306J。
法定代表人:李月锋,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环寰慧(德州)节能热力有限公司(曾用名:德州凯元寰慧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2990号(凯元热电公司办公楼202-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CB17D7H,组织机构代码:MA3CB17D7。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
被申请人: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9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891027977,组织机构代码:589102797。
法定代表人:吴立群。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申请人中环寰慧(德州)节能热力有限公司(曾用名:德州凯元寰慧热力有限公司)、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二被申请人中环寰慧(德州)节能热力有限公司(曾用名:德州凯元寰慧热力有限公司)、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河北**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刘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