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执205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东门路78-8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2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440元及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期限予以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0月11日、11月2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分红型保险、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2年11月2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告知,并告知其有协助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和线索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2)辽1002执20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