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新民市吉康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执175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东门路78-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娴,女,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新民市吉康污水处理厂,住所地:新民市南市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民市吉康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2民初1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00000元,本院于2022年9月7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52900元,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50000元,缴纳执行费2900元。 2022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同意变更白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2民初1533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约定,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沈阳新民支行2100××××2451”账户的冻结;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万元;三、从2022年12月份起被执行人付款如下:1、2022年12月份付款5万元。2、2023年1月份付款5万元。3、2023年2月份付款5万元。四、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本协议书即失效,按原法院调解书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