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集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002民初5127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经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原告的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