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002民初5127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经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原告的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