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56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北环路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75521672P。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35382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经当事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本院(2022)鲁0781财保40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3538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