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1民初5052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北环路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7552167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尚家疃村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34213137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设备定做承揽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被告定做水处理设备一套,合同约定设备款950000元。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被告也已经将设备投入使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902500元,余款4750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做款47500元及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合同,欠款47500元属实,但该47500元是质保金,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原告提供的设备保修期为1年,在保修期内,原告提供的设备EDI模块出现了故障,被告多次向原告的商务人员**沟通,要求更换3个EDI模块,原告迟迟没有给更换,在此情况下,被告购买了两个新E**模块,维修了一个EDI模块,共计花费人民币42500元。并且被告购买EDI模块后,是原告派两名技术员到设备安装地更换的3块EDI模块,原告的设备在维修期内出现故障,应该给予被告更换设备维修款42500元,如果原告与被告无法协商一致,被告将依法向贵院提起反诉。
原告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对反诉辩称:我公司不存在违约。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设备定做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做20吨每小时水处理设备一套,合同约定设备款950000元。同时合同约定被告签合同支付定金30%,发货前支付至合同总额90%,安装调试出水再支付合同额5%,余款5%作为质保金自调试出水一年或货到18个月内付清(两者以先到为准)。2019年1月24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被告也已经将设备投入使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902500元,余款47500元(5%的质保金)未付。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利息变更后,主张利息以本金4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另查明,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保质期为1年,从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被告购买原告的设备后,2019年4月1日,国能浚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发给被告通知,通知内容为:“青岛九紫星热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贵公司给我公司安装的除盐水设备,其中三块EDI模块出现质量问题,不能正常功作,因在质保期内,为了不耽误生产,请求贵公司派人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查找原因,给予修复。此致国能浚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生产部(加盖公章)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3日前后,被告处的副总***与原告销售部业务对接人**以微信聊天截图两份,微信聊天内容为:“三个模块到青岛以后,您都发到我公司,我让供应上先给东大发一块让东大检测。”“李经理,您好!抱歉!又打扰您了!19年4月份的时候,是谁去维修的?我记得是车间王主任去的?”。2019年4月21日,被告副总***与原告的维修工王**微信聊天截图一份,截图内容显示:***问“明天你去浚县吗?”王**答“去啊”。上述事实说明原告的设备中的三个EDI模块出现问题。被告于2019年4月18日将原告提供的三块出现质量问题的EDI模块发往生产EDI模块的厂家浙江碧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质检报告显示EDI模块由于干烧缺水通电运行导致模块受热后隔板变形导致损坏。其中两块模块存在质量问题,另一块模块可以进行修理。被告副总***与浙江碧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微信截图,该截图对模块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后被告向浙江碧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通用设备EDI模块(型号IP-LX45Z)2块,修理通用设备EDI模块(旧)(型号IP-LX45Z)1块,上述模块总价为42500元。被告要求原告对上述损失予以赔偿。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承揽合同一份、安装(维修)客户意见回执一份,被告提供的原始载体手机一部(被告处保存)、通知书一份、微信截图六份、增值税发票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客户专用回执一份、浙江碧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故障模块检验报告两份、图纸两份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定为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于2020年1月24日前将5%的质保金47500元归还原告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参照《最关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的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即原告所称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原告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三块EDI模块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第一,从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副总和**的聊天记录、被告副总和王**的聊天记录和国能浚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通知来看,均是在三块EDI模块损坏后,告知他人三块EDI模块已经损坏的事实。并没有说明三块EDI模块是如何损坏,更不能得出三块EDI模块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第二,从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一张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客户专用回执一份来看,只能证明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从浙江碧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EDI模块(型号IP-LX45Z)2块和维修了EDI模块(旧)(型号IP-LX45Z)1块的事实。该事实不能证明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修理或者更换EDI模块的事实(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该主张,未能提供证据);第三,从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浙江碧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故障模块检验报告两份、图纸两份和被告副总***与浙江碧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微信截图来看,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浙江碧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质检报告显示EDI模块由于干烧缺水通电运行导致模块受热后隔板变形导致损坏的事实。结合图纸两份和被告副总***与浙江碧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微信截图内容,更证实了EDI模块由于干烧缺水通电运行导致模块受热后隔板变形导致损坏的事实。从检验报告来看,原告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EDI模块并不存在质量问题,造成EDI模块损坏的原因是干烧缺水通电运行导致模块受热后隔板变形所致;第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由于原告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安装报警设备是造成干烧缺水通电运行的事实。从原被告提供的合同内容来看,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安装报警设备。同时从原告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安装(维修)客户意见回执一份来看,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交付的成果已经检验认可。为此,对于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依据EDI模块存在质量问题,并因此提起反诉请求原告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第六十七条,《最关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质保金47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4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94元,保全费49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1元,由被告青岛九紫星热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