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4588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北环路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755216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538262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制发(2022)鲁0781民初458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本案诉讼期间,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已另行制作裁定予以准许;其同时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亦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37*********81账户存款44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