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沂水县水利局打井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9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北环路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75521672P。 被申请人:沂水县水利局打井队,住所地临沂市沂水县沂城东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23F51171802E。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川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水县水利局打井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沂水县水利局打井队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沂水县水利局打井队在银行账户存款4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