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嘉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巨嘉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巨嘉电气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1民终5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巨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巨嘉电气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巨嘉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嘉公司)、山东巨嘉电气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以下简称巨嘉章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济南律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191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的反诉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盈科济南律所承担。事实和理由:盈科济南律所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应赔偿给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造成的损失。盈科济南律所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在没有征得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的实体权利,擅自放弃诉讼请求,具有明显过错。盈科济南律所没有提交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同意调解方案的证据,无法证明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同意调解结果,盈科济南律所过错明显。本案审理的是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与盈科济南律所之间委托合同纠纷,而非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与贵州鲁中矿业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江西煤矿、贵平煤矿、实兴煤矿,均为贵州鲁中矿业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对此贵州鲁中矿业有限公司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在没有对此事实进行审理的情况下,认定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诉讼请求中的货款数额中有大部分货款并非贵州鲁中矿业有限公司购买,也无法显示应当承担责任的是贵州鲁中矿业有限公司,超出本案审理的范围,一审判决对另案事实作出认定,明显违法。如果贵州鲁中矿业有限公司不认可江西煤矿、贵平煤矿、实兴煤矿为其下属单位,不认可相关货款应由贵州鲁中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那么盈科济南律所代理的三起案件也不会调解,贵州鲁中矿业有限公司不可能同意支付与其无关的货款。盈科济南律所违背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的意志,擅自达成调解,一审判决以调解可以避免诉讼风险为由认为盈科济南律所没有过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在章丘法院审理的三起案件已经调解结案,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只能接受这一结果。所以,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领取货款不能视为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接受了调解结果。******
盈科济南律所辩称,盈科济南律所律师代理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参与庭前调解,是经过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授权的,是正常行使代理职责。在案件办理中,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在《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中对盈科所律师均为特别授权,具体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不包括代收款项)、代收退费”。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无证据证明盈科济南律所擅自处分其实体权利,擅自放弃诉讼请求,存在重大过错,给其造成损失。盈科济南律所在开庭当日参加法庭组织的庭前调解,是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同意的,盈科济南律所在参与调解中,也极力遵从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的意愿并为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取得了较好的案件结果。盈科济南律所就本案纠纷诉讼之前,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从未说过是因为盈科济南律所律师办案中的过错导致其拒付律师代理费。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盈科济南律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支付拖欠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承担。巨嘉电气公司、巨嘉电气章丘分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盈科济南律所赔偿各项损失251532元;2.盈科济南律所退还1万元律师费;3.诉讼费用由盈科济南律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甲方)与盈科济南律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份,约定:第一条、委托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贵州鲁中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香江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实兴乡实兴煤矿、织金县贵平煤矿、织金县化起镇江西煤矿偿付货款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第二条、代理权限:经双方约定,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等)。如上述约定与授权委托书不一致的,以授权委托书为准。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和技能,尽心尽职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事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四)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事务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第五条、代理费及相关费用:(二)经协商双方同意代理费的收费为叁万元,预收壹万,余额贰万开庭后第一日付清。(三)代收费用及差旅费: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2、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差旅费用应当先行向甲方预收,具体金额根据差旅情况另行商议。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2015年5月11日,巨嘉章丘公司为盈科济南律所出具三份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均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不包括代收款项),代收退费。盈科济南律所代理巨嘉章丘公司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章丘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15)章商初字第1489、1490、1491号。三起案件的起诉金额分别为147000元及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利息、902010元及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利息、305200元及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利息。三起案件的被告分别为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化起镇江西煤矿、贵州鲁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分公司;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贵平煤矿、贵州鲁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分公司;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兴乡实兴煤矿、贵州鲁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分公司。立案后,盈科济南律所的律师***以巨嘉章丘公司为申请人提起诉讼保全,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2015年5月26日,分别冻结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952010元、355200元。2015年7月16日,经章丘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支付巨嘉章丘公司130000元、820000元、260000元。三起案件中的案件受理费1620元、6410元、2939元及保全费1320元、5000元、2296元均由巨嘉章丘公司承担。2015年9月1日,巨嘉公司在章丘市人民法院领取三起案件的过付款121万元。巨嘉章丘公司已向盈科济南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剩余20000元未支付。巨嘉章丘公司系巨嘉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巨嘉章丘公司提供差旅费单据五*,证明其支付部分差旅费5227元。巨嘉章丘公司认为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诉讼请求数额为1354210元,盈科济南律所律师在代理案件调解过程中放弃本金144210元及在诉讼时主*的利息损失8773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9585元,以上共计251532元,盈科济南律所律师在进行调解时未征得其同意,属于重大过错,应对该损失进行赔偿。盈科济南律所认为诉讼请求数额并未经法院判决,属于不确定数额,因此,损失数额无法确定,并且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尽职尽责,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上述事实,有盈科济南律所提交的委托代理协议一份、授权委托书三份、章丘市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清单三份、财产保全担保书及诉讼保全申请书三份、章丘市人民法院开庭传票三份、章丘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四份、章丘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三份、民事起诉状三份,巨嘉公司及巨嘉章丘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二份、送货单五*、发票十八*、律师函一份、电子邮件截图一份、询证函三份、确认回复函三份、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商初字第1489、1490、1491号案件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银行冻结回执、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调解书)、差旅费单据五份、进账单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5月,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与盈科济南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盈科济南律所指派律师履行合同,代理巨嘉章丘公司作为原告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期间代为办理财产保全,代为出庭参加调解,直至案件调解结束。盈科济南律所收取律师费10000元,并要求巨嘉章丘公司支付未付律师费2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反诉要求盈科济南律所返还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盈科济南律所要求巨嘉章丘公司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巨嘉章丘公司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数额是其预计可以得到的数额,依据巨嘉章丘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以及询证函显示,其诉讼请求中的货款数额中有大部分货款并非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也无法显示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是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民或法人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会有风险,并且诉讼期间也可能因为当事人的各执己见等因素拖延。巨嘉章丘公司作为企业,流动资金属于企业的“血液”,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作为盈科济南律所指派的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多种因素,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结合自己代理的企业的实际需求,综合考虑作出调解决定,虽然调解结案的数额与起诉的本金数额有一定差额,但是调解节约了诉讼周期,使巨嘉章丘公司及时得到货款,增加其流动资金周转,并且也避免了在诉讼中举证不当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尤其是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化起镇江西煤矿、贵州鲁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分公司、织金县贵平煤矿、织金县香江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实兴乡实兴煤矿之间相互关系以及责任承担等的举证责任,有效避免了诉讼风险。在案件调解结案后,巨嘉公司也及时领取了案件过付款项,对此亦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盈科济南律所在调解过程中的成果予以认可。巨嘉公司及巨嘉章丘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盈科济南律所在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中具有过错,因此,其要求盈科济南律所赔偿损失251532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巨嘉章丘公司系巨嘉公司开办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巨嘉公司应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巨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盈科济南律所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二、巨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盈科济南律所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要求盈科济南律所赔偿损失251532元的反诉请求;四、驳回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要求盈科济南律所返还律师代理费1万元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11.5元,由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巨嘉公司和巨嘉章丘公司与盈科济南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巨嘉章丘公司为盈科济南律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均明确约定盈科济南律所享有调解权限,且双方对于调解的幅度并无约定,故盈科济南律所在法院主持下就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中约定的案件进行调解,符合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的约定。巨嘉公司和巨嘉章丘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在盈科济南律所签署调解协议之前其不同意调解结果,故巨嘉公司和巨嘉章丘公司关于盈科济南律所没有征得巨嘉公司和巨嘉章丘公司同意、擅自处分巨嘉公司和巨嘉章丘公司的实体权利的上诉主*,无事实依据。巨嘉公司和巨嘉章丘公司在上述调解案件中的起诉标的,并未经裁决确定,其以起诉标的与调解金额之间的差额及诉讼费承担确定其损失,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巨嘉公司、巨嘉章丘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11.5元,由山东巨嘉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巨嘉电气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孙潇************************************************************************************************************************审判员**************************************************************************************************************************审判员高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