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81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山东圣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的执行情况如下:
1、因无法电话联系到上列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5月24日通过法院公告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在法院公示栏公告送达,通知被执行人后,其实际履行未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7月2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企业注册登记、股权、互联网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2019年5月28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调查该房产已抵押,抵押人未申请处置。
4、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委托被执行人镇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财产线索。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案申请标的额为314741.76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14741.76元及利息、违约金。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市人民法院(2017)鲁08民终22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