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执41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军,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丽,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圣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9)沪0110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调查,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旭珏
审判员 顾文洁
审判员 陈乃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旭初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