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圣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215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根才,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81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以电子短信平台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仅有零星存款,无法满足执行标的。
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不动产: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11套,证号为:中区2008000053号、2008000055号、2008000057号、2008000059号、2008000062号、2008000064号、2008000101号、2008000103号、2008000104号、2008000105号、2008002449号。本院以(2022)鲁0811执2154号执行裁定,已轮候查封(于2025年4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证券信息: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61779.3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磊
审判员  闫飞
审判员  宋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厦